主旨:有關學校對於教師之曠職登記依司法院釋字第 736 號解釋,已屬行政處分,是學校辦理曠職登記應依相關程序並完成送達,以利教師後續救濟權益,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12 月 3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8015038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