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考試院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公務員正常辦公時間應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 公務員(含兼行政教師)辦公時數規定
-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 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每日工時(正常+加班)超過 14 小時,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府備查。
- 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
-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 補休期限: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
- 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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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上頁 115年宣導公務人員(含兼行政教師)勤休制度宣導
- 發布者
- 人事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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