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6 條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 113 年 11 月 15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6003206 號函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 12 條規定略以,校事會議成員包含:校長、學校家長會代表 1 人、行政人員代表 1 人、學校教師會代表 1 人、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1 人。
三、查解聘辦法第 16 條規定略以,為強化調查小組之專業性及公正性,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 3 倍到 5 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 3 人或 5 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另明定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學校無教師會者,應邀請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陳述意見。其立法意旨為讓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校事會議成員以外的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以協助學校案件之調查。惟上開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僅有陳述意見並無參與決定之權限。
四、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校外學者專家人才庫設置要點第 3 條業已明定,教育學者之資格係曾任或現任大學教育相關系、所之專任教師。各校校事會議委員倘有聘「教育學者」,應符合前述規定,併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