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之請假事由,於訓練期滿後倘有未請畢相關假別之日數,所餘日數得完整保留至派代任用後繼續使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12 月 30 日部法二字第 1135778419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