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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訂定「各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抽查作業實施要點」,並自 114 年 9 月 30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保訓會 114 年 9 月 30 日公保字第 114106024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各機關應自 115 年起,依旨揭要點第 5 點第 3 項所定抽選原則,實施首次定期抽查。
三、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全部規定之機關(構),僅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相關規定前,就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及第 102 條所定適(準)用對象之職場霸凌申訴及處理案件,適用旨揭要點所定檢舉案件專案抽查及限期改善複查等規定,並仍應落實執行各項公務人員執行職...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檢送考試院民國 114 年 9 月 25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0 月 2 日部法三字第 1145880153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本細則修正生效日( 114 年 9 月 27 日)起,商調案均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如於修正生效日前,已收受其他機關商調函而尚未回復者,即應於本細則修正生效日次日起 1 個月( 114 年 10 月 27 日)內,依修正後之規定回復,且回復之過調日期原則至遲不得逾本細則修正生效日次日起 3 個月( 114 年 12 月 27 日);如未於上開 1 個月內回復者,...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4 年 9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02559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請各機關(構)學校,除加強宣導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外,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旨揭原則予以懲處,請務必轉知所屬人員,以利瞭解相關規定,避免觸法風險。
三、另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如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