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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樹林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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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即時空氣質量指數(AQI)

Tainan的即時空氣品質
2026年03月11日 17時08分
63
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應減少戶外活動
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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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人事 黃惠美 - 可以讓校外人員觀看 | 2025-10-02 | 點閱數: 52
主旨:修正「臺南市政府終身學習推展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臺南市政府終身學習推展會設置要點」1 份。
人事 黃惠美 - 可以讓校外人員觀看 | 2025-10-02 | 點閱數: 52
主旨: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獎勵公務人員進修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自行申請進修實施要點」,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檢附旨揭要點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人事 黃惠美 - 可以讓校外人員觀看 | 2025-10-02 | 點閱數: 79
主旨: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訂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問答集」1 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保訓會 114 年 9 月 24 日公保字第 1141060247 號函辦理,並檢附旨揭問答集及原函影本各 1 份。
人事 黃惠美 - 可以讓校外人員觀看 | 2025-10-01 | 點閱數: 48
主旨:有關公立中小學短期代理教師及非整學期兼任、代課教師因應天災、法定傳染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停止上班上課之彈性給薪,自 114 年 9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600282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人事 黃惠美 - 可以讓校外人員觀看 | 2025-09-30 | 點閱數: 153
主旨:函轉教育部函,有關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符合該令釋情形者,得辦理改敘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2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09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 3 個月以上累積滿 1 年者,得提敘 1 級薪級。 三、前開教育部...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 黃惠美 - 可以讓校外人員觀看 | 2025-09-24 | 點閱數: 58
主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業於民國 114 年 9 月 22 日以銓敘部部特二字第 11458707091 號、考選部選綜一字第 1140003622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9 月 22 日部特二字第 1145876136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人事 黃惠美 - 可以讓校外人員觀看 | 2025-09-22 | 點閱數: 111
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4 年 9 月 10 日院臺法字第 1141019811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9 月 18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7028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三目略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附表一)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四目略以,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 黃惠美 - 可以讓校外人員觀看 | 2025-09-22 | 點閱數: 46
主旨:檢送「本府員工協助方案資源地圖」及「本府員工協助方案資源地圖大綱」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參考運用。 說明:為營造友善職場,優化員工協助方案(以下簡稱 EAP ),本府人事處特彙整相關 EAP 服務資源製成資源地圖,並運用超連結提供各項資源項目之服務訊息,旨揭資源地圖及大綱業置於本府 EAP 專區,請轉知同仁多加運用。
人事 黃惠美 - 可以讓校外人員觀看 | 2025-09-18 | 點閱數: 55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 33 條第 3 項有關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決定受理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保訓會 114 年 9 月 9 日公保字第 1141060213 號函辦理,並檢附「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受理與否書面審查意見書(範本)」及原函影本各 1 份。
人事 黃惠美 - 可以讓校外人員觀看 | 2025-09-18 | 點閱數: 57
主旨:檢送「機密文書封裝規定及作法說明」宣導文宣 1 份(如附件)供參考運用,請查照。 說明: 一、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本法)業於 114 年 7 月 22 日施行,其中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內容,應依相關法令予以保密;第 15 條第 1 項亦規定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調查、稽查人員、執法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該相當職務、業務之人,對於揭弊者身分應予保密,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於被揭弊對象或他人,對於違反保密義務之行為並訂有相關刑責。 二、為落實本法之揭弊者身分保密措施,本府政風處彙編常見陳情案件之相關保密規定及傳遞機密文書之具體作法,請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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