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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教育部函,有關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符合該令釋情形者,得辦理改敘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2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09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 3 個月以上累積滿 1 年者,得提敘 1 級薪級。
三、前開教育部...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4 年 9 月 10 日院臺法字第 1141019811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9 月 18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7028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三目略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附表一)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四目略以,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檢送「機密文書封裝規定及作法說明」宣導文宣 1 份(如附件)供參考運用,請查照。
說明:
一、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本法)業於 114 年 7 月 22 日施行,其中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內容,應依相關法令予以保密;第 15 條第 1 項亦規定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調查、稽查人員、執法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該相當職務、業務之人,對於揭弊者身分應予保密,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於被揭弊對象或他人,對於違反保密義務之行為並訂有相關刑責。
二、為落實本法之揭弊者身分保密措施,本府政風處彙編常見陳情案件之相關保密規定及傳遞機密文書之具體作法,請參考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