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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 33 條第 3 項有關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決定受理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保訓會 114 年 9 月 9 日公保字第 1141060213 號函辦理,並檢附「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受理與否書面審查意見書(範本)」及原函影本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