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各機關(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之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資料對接及應處事項,詳如附內政部函示,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11 年 7 月 26 日內授移字第 1110911736 號函辦理。
二、為利如期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赴大陸許可,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赴陸當日之 2 星期前報府核轉,如係變更年度因公出國計畫或新增因公出國計畫赴陸,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之日 6 星期前報府核轉。
三、檢附內政部原函影本及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報府核定(轉)期程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