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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考試院民國 114 年 6 月 19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6 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6 月 30 日部銓一字第 114583961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爾後各機關辦理陞遷人員銓審案,毋須於擬任人員送審書、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等敘明陞遷情形。各機關對於職務出缺應切實依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甄補事宜,且派免權責機關應本於權責審查用人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如發現有違失錯誤情形,得列入人事績效考核參考。
旨揭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