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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37 條及第 38 條修正後,後續重審作業期程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3 月 12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54200684 號書函辦理。
二、本局 115 年 2 月 4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150223664 號函(轉教育部 115 年 1 月 2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44204519 號函)諒達。
三、依前開教育部 115 年 1 月 2 日函,配合旨揭退撫條例相關規定修正,教育部刻正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俟相關系統功能建置完成後,教育部將另行通知各主管機關依旨揭退撫條例之規定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先予敘明。
四、為利後續重審作業之業務安排,檢送相關應辦理事項之作業期程表如附件;至相關系統操作說明及實際作業應辦理事項,將於系統建置完成後另案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