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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嘉蜜 - 可以讓校外人員觀看 | 2021-05-24 | 點閱數: 160

臺南市七股區樹林國小應屆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細則

110 5 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通過

一、依據

(一)中華民國 110年 3 月 25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100380980 號。

(二)臺南市 109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

二、宗旨:

(一)注重學生發展多元適性之潛能,落實五育均衡之教育理念。

(二)鼓勵學生培養良好之品格情操,健全全人發展之教育理念。

(三)透過公開表揚,獎勵有具體事蹟表現之傑出畢業生。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四、承辦單位:臺南市七股區樹林國小

五、給獎對象:應屆畢業生

六、給獎項目:給獎項目共七種,分別為市長優學獎、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藝術獎、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市長勵志獎。

七、給獎名額及資格:

(一)依本市 109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劃,本校計 12 名。

(二)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

(三)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並由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四)除市長優學獎依本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計算之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外,其餘項目依各項申請標準計算。

(五)除優學獎 1人,其他獎項得獎人數,由召集人召開「畢業生給獎審查委會」決定,各獎項因故可從缺。

八、給獎項目評定標準:除市長優學獎和市長勵志獎外,下列獎項以在學期間各該學習領域之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它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

(一)市長優學獎:以在學期間領域學習課程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依據「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及「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

(二)市長語文獎:在語文領域方面(如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言及其他語言)有傑出表現者。

1.民間補習班檢定通過考試,請勿送件。

(三)市長科技獎:在數學及自然與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兩個領域各佔百分之五十,均須符合學校發展特色,且經校內老師指導帶隊參與比賽。

(四)市長藝術獎:在藝術與人文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五)市長體育獎: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1.學生於校外比賽,打破市級紀錄加 10分,國家紀錄 20分(不包含 10 分內)。

(六)市長嘉行獎:在綜合活動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且需具有市級以上公開表揚之優良事蹟。

1.在校綜合領域分數占 30%,一至六年級優良表現佔 70%,計算方式如附件。

2.模範生表揚:市級模範生 6分,南管局模範生 5分,區模範生 4 分。

3.升旗團隊、導護志工、圖書志工等等,每滿一學期各項以 1分採計。

(七)市長勵志獎:處於逆境且能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足堪表率者。

(八)其它特殊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

1.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1)參加直轄市、縣市性比賽:第 1名可得 6分,第 2 名可得 5 分,第 3 名可得 4 分,第 4 名可得 3 分,第 5 名可得 2 分,第 6 名以後可得 1 分。

(2)參加全國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2

(3)參加國際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3

(4)校內比賽得獎依市級比賽折半給分。

(5)團體獎部分依第 1目至第 3目折半給分。

2.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個人累計積分最高以 10分為限)

(1)依第八點第八項第一款第 1目至第 3目名次折半給分,個人累計積分最高以 10 分為限。

(2)團體獎部份依本款第 1目折半給分。

3.得獎名次非以第八點第八項第一款第 1目頒發者,其得獎名次對照表依市府來文附表,其他獎項非競賽類之認證均不予計分;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得由「畢業生給獎審查委會」依實際情況予以比照認定之。

4.體育類比賽申請文件請檢附秩序冊

(1)全國錦標賽:指教育部體育署核准之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或中華民國殘障體育總會辦理之全國性錦標賽,且同一組(級)應有六縣市以上參賽。未達六縣市,有六隊(人)以上參賽者。若未達隊數、人數則依本市單項錦標賽計分。

(2)本市單項錦標賽:由本市各單項委員會報備有案之正式賽為限,且同一組(級)應有四隊(人)以上參賽。若為團體獎請附獎狀及出賽名單。

5.縣市議會視同市級比賽,鄉鎮市代表會、鄉鎮區公所視同市級分區比賽,農會、農田水利會及政府財團法人視同民間舉辦。

(九)不予採計的項目:

1.表現優異。(如:英語讀劇-表現優異,不予採計。)

2.運動會精神總錦標。

3.合格證書(珠心算…)、檢定證書皆不予採計。

4.校內學習單得獎、閱讀護照、學習護照因無法分類故不予採計。

5.獎狀及獎牌、獎盃需有姓名及名次∙否則無法算成績。

九、成績審查方式:

(一)

1.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人員為主任、家長代表、教師代表(教師會召集人、六年級畢業班導師)、業務承辦人,且基於利益迴避原則,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等親以內關係者,一律不可列名為審查委員,且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2.積分審查由畢業班級任導師與承辦人協助實際審查相關得獎獎狀,如有爭議則由該主任邀集相關領域老師協調,所有的推薦申請者分數於審查委員會上公開確認。

(二)市長優學獎由導師依據成績評量辦法計算之畢業總成績為班上最高者;市長勵志獎由相關處室組長依評定標準推薦符合資格者,報由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決議。

(三)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藝術獎、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五項獎項得獎人數可由審查委員彈性調配。

十、資料檢核:

(一)人選由級任導師依本實施細則鼓勵申請,填妥推薦表格(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統一影印成 A4 格式)

(二)申請相關文件請於規定時間內送至教務組,逾期不予受理。

(三)由教務組依據積分表檢核後送交本校市長獎審查委員會審查。

(四)應屆畢業生每生最多提出申請兩項市長獎申請資料。

十一、審查部份:

(一)相關獎項委由畢業班級任導師與承辦人審查相關得獎獎狀,如有爭議則由該主任邀集相關領域老師協調,所有的推薦申請者分數於審查委員會上公開確認。

(二)各獎項該領域之畢業總成績依據上傳學籍子系統的成績進行計算和加總。

(三)審查委員會依據給獎項目評定標準及積分成績計算方式等相關規定審核,以總成績分高低排序錄取。

(四)各獎項依市府來文不得重複領取。

十二、獎狀、獎牌由市府統一提供,獎品部份由學校自行購買,費用由學校業務費項下支付。

十三、本細則經市長獎評選委員會會議討論過後,陳請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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