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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考試院民國 114 年 6 月 19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6 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6 月 30 日部銓一字第 114583961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爾後各機關辦理陞遷人員銓審案,毋須於擬任人員送審書、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等敘明陞遷情形。各機關對於職務出缺應切實依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甄補事宜,且派免權責機關應本於權責審查用人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如發現有違失錯誤情形,得列入人事績效考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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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本府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之年限及額度相關規定,請依說明核實辦理,並溯自 113 年 11 月 22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3 年 11 月 22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2353 號函辦理。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9 年 3 月 28 日 79 局肆字第 12710 號函及 84 年 6 月 15 日 84 局給字第 19809 號書函規定,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費用,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不予給付部分,同意由其服務機關核實補助。爰「因公傷病」、「住院」及「健保不給付並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醫療費用」為請領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以下簡稱住...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檢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解釋令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6 月 5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34203520B 號函辦理。
二、查退撫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六、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或前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 10 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 觀看完整文章
